河北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五章 促进和保障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志愿服务的经费来源:(一)政府财政支持;(二)社会捐赠和资助;(三)志愿服务基金收益;(四)其他合法来源。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