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张家口等第二批设区的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决定
有效地方法规
地方法规
- 制定机关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6年3月29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确定张家口等第二批设区的市
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决定
(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张家口市、承德市、沧州市、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可以依法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