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本条例实施前购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