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第十二条已修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一)拼装电动自行车;(二)在电动自行车上改装动力装置、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等更改技术参数影响行驶安全;(三)在电动自行车上搭篷、安装挂架、加装或者改装座位(儿童安全座椅除外)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四)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高分贝喇叭、音响等设备。禁止销售、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的电动自行车。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