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区域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