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