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设立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的专项经费,专项经费由财政拨款为主和社会捐助等为辅构成。社会急救医疗专项经费必须用于急救医疗网络建设,人员培训,以及设备设施的配置和维护。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资助社会急救医疗事业。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