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工作。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