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