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血吸虫病应当纳入医疗保险或者农村合作医疗。

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血吸虫病纳入医疗、工伤保险范围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