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血防区新建、改造城市公共厕所,实施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应当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防技术规范进行建设,使其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交通(海事或水运)、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船员、渔民集中休憩地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防技术规范修建公共厕所,督促水上运输业主和渔民在运输船、渔船上配备和使用粪便收集容器并将收集的粪便送至公共厕所。

禁止向血防区水体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