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捐献人死亡后,执行人应当按照登记约定的方式,通知接受遗体、角膜。接受单位收到执行人通知后,应当及时接受。接受遗体时,可以举行告别仪式。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