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捐献遗体和角膜遵循自愿、无偿原则,捐献人意愿应当受到尊重,捐献人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捐献的遗体和角膜必须无偿用于医学科学事业。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