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从事捐献遗体和角膜登记、接受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