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捐献遗体和角膜办法第十六条已修改从事捐献遗体和角膜登记、接受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