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未获得《贵阳市接受捐献遗体和角膜资格证书》的单位接受捐献遗体、角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