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捐献遗体和角膜办法第十一条已修改登记机构和接受单位应当建立捐献遗体和角膜登记、利用档案,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登记、利用情况。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