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劳动、卫生、工商、建设、房产、公安等行政部门,应当监督协调配合工作机制职业介绍和用工中的违法行为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对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发出监督建议书。拒不改正的,可以提请有管辖权的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有管辖权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工会组织;未作处理的,应当向工会组织说明情况。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而未查处的,工会组织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责令其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