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职业介绍和劳动用工条例/第三章 劳动用工第十一条已废止设立,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30日内向市、县(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人员时,应当出示本单位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法人登记文件、招用人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件。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职业工种、岗位要求、招用条件、社会保险、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内容。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