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养老服务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养老服务保障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文化、体育、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养老服务保障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各自辖区居民养老服务保障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居民养老服务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