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养老机构需要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批准设立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安置方案应当明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及实施日期等事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监督实施。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