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