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自核发选址意见书(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自核定规划条件和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二年内办理其他相关建设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延期的,期满后原批准、核定、审定文件失效。

上述文件需要延期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期不超过一年。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