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用途、形式、色彩、材质等。确需改变的,应重新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公共配套设施不得改变为非公共配套设施。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