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结合部划定生态协调区并加强规划管理。生态协调区应当以生态建设和农业发展为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除村庄改造和必要设施建设外,严格控制其它建设活动。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