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结合部划定生态协调区并加强规划管理。生态协调区应当以生态建设和农业发展为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除村庄改造和必要设施建设外,严格控制其它建设活动。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