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