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建筑工程必须执行建设程序,坚持工程报建制度,强化准入制度和资质管理,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合理工期、合理造价,提倡优质优价。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