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行,可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