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专利案件,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和查处的专利案件。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和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案件。

县(市、区)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受上一级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案件。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