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当事人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