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法处置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