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向国家捐赠珍贵档案的;(二)档案收集、整理、编研和业务指导成绩显著的;(三)在档案科学研究方面做出贡献的;(四)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成绩显著的;(五)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六)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做斗争表现突出的;(七)在其他方面对档案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