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向社会公布档案,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公民的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档案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