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规划、国土、住建、发展改革、房管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简化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的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条件、时限和责任,提高审批效率。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因城市建设、人口变化等因素影响学校布局、学生就学的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