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与教育行政部门有签订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将校舍、场地和相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接管手续。

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产生的税费,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