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第二十七条有效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行政部门在出具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内容;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就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方案书面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