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应当有良好的交通条件,与中小学校、幼儿园毗邻的主干道应当设置适当的安全设施,保障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安全通行。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及周围道路应当设置规范的警告、限速、禁鸣、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