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城区范围内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小学、初中、幼儿园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