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业户停业、歇业,除按规定办理停业、歇业手续外,应将清真标识退交原发放单位。清真标识一律不得转租、转让。清真标识遗失、残缺、变形的,应及时补办或更换。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