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