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经登记的房屋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变更的,权利人应当在合同签订或者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转移、变更的证明文件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的转移、变更登记。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