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四章 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第三十五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变更登记:(一)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的;(二)婚姻存续期间,权利人在夫妻间变更的;(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四)房屋翻建或者部分改建的;(五)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