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条已废止登记机关应当颁发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其余共有人执《房屋共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与《房屋所有权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房屋他项权证》由他项权利人收执。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