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权利人或者申请人。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