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暂缓登记:

(一)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二)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三)房屋权属纠纷尚未解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