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在制定规章过程中,以举行听证会的形式,直接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意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