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听证会组织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三十日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听证会公告。

听证会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名称及规范的主要内容;

(二)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事项及争议的焦点问题;

(四)听证陈述人、旁听人的人数,报名条件、方法以及有关权利和义务;

(五)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