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邮政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普遍服务业务,或者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八条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