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普遍服务业务,或者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八条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