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邮政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监督与投诉制度,对用户或者第三人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用户或者第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用户或者第三人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服务质量提出的申诉、举报,并自接到申诉、举报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合邮政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