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快递企业投递快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

快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