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快递企业应当对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实行安全监控,达到监控无盲区;监控设备二十四小时连续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天。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