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本公共服务/第八节 社区建设第三十八条已修改以社区居民需求为导向,整合人口、就业、社会保障、公安、民政、卫生、文化、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综治、维稳、信访等管理职能和服务资源,构建跨部门社区管理和服务平台。完善社区网格化管理模式,推进服务社区居民、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公共安全的工作和服务网络建设。实行行政管理事项社区准入制度。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